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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新增3项规定细化治霾要求
发布日期:2014-10-31 00:0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1日继续审议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四审稿对雾霾治理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亦有新突破。

“一些意见建议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3项规定。

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始终备受关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成为关注焦点。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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